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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的淵源一般分為兩類

法律2.74W
知識產權法的淵源一般分為兩類
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中的一種,除了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著作權主體範圍具有廣泛性


與專利權、商標權相比較,著作權主體的範圍更加廣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單位以及國家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同時,由於法律對著作權主體的限制並不嚴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國人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2.著作權的客體具有多樣性和廣泛性


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範圍十分廣泛,包括文字作品、口頭作品、音樂作品、戲曲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美術作品、計算機軟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等,比專利權、商標權的客體種類多,範圍廣。


3.著作權的內容具有豐富性和複雜性


著作權中所包含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的具體內容比較多:從人身權上看,主要有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從財產權上看,主要有複製權、發行權、獲得報酬權、演繹權等。同時,由著作權客體的多樣性和廣泛性所決定,不同的著作權的內容又不盡相同,具有複雜性。


4.著作權的產生和保護具有自動性


現代各國著作權法大多對著作權採取“創作保護主義“的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產生,不論是否發表,著作權即自動產生,開始受著作權法保護,與須經國家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護的專利權、商標權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