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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168條

法律3.27W
民法總則第168條
刑法第168條內容是什麼?
原刑法第168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二條將刑法第168條修正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本條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濫用職權罪修正案主要是1.將本罪的主體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擴大到國有公司、企業的人員。2.將事業單位的人員作為本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