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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有前科量刑

法律3.32W
危險駕駛有前科量刑
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有關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確定,特別是駕駛人員在飆車的情況下,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的,則肯定會認定為事故責任方,需要對相關損壞情況進行賠償,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