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護理假規定2022年
武漢市勞動合同規定經濟補償的內容是什麼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本條是關於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着經濟補償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最後勞動合同法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規定。
一、 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一種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一種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經濟補償不同於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我國實行按勞分配制度,勞動者付出勞動得到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基本能體現勞動者的貢獻。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係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係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於解決短期勞動合同普遍化的問題。實踐中,短期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防止用人單位鑽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內容的擬定是必須按照勞動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的,如果違法的條款是無效而且如果侵犯了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的條款是會被勞動部門予以處罰或者勞動者可以藉此提出勞動訴訟。
-
涉訟遺產繼承份額轉讓協議
怎麼確定遺產繼承的份額根據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規定,遺產繼承份額的確定,按下列規定辦理: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同一水平繼承...
-
公安不得插手民事糾紛
公安局調解民事糾紛嗎公安機關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可以調解處理,但是前提是這種民事糾紛沒有上升到刑事訴訟的立案標準。...
-
在小區挪車時造成他人車輛輕微剮蹭並溜走的法律後果
在小區挪車時造成他人車輛輕微剮蹭並溜走的法律後果1、挪車時發生輕微剮蹭並偷偷溜走的,屬於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2、另外,逃逸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從重...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