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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才會構成無因管理

法律1.19W
哪些情況下才會構成無因管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哪些情況下才會構成無因管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情況下才會構成無因管理

1、必須為他人管理事務,他人事務必須是特定人的事務而不是公益事業;
2、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者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不必表示即可成立;
3、必須沒有法律依據。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