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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贍養老人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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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贍養老人要起訴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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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贍養老人起訴

關於“不贍養老人要起訴”的相關解答如下:

關於不贍養老人起訴書的寫法你可以參考以下內容

起訴書的首部

民事起訴狀的首部即標題,應寫明文書名稱“民事起訴狀”

二、起訴書的正文

要想寫好贍養費起訴書,那麼寫好正文部分就是重點。

1、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是公民個人時,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先列寫原告的姓名及其基本情況。如果原告有代理人的,緊接着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況。列寫代理人時,應寫明是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還是指定代理人,列寫完原告及其代理人後,再寫被告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有數人時,應依次寫出,校享受權利和應盡義務的大小排列,即享受權利大的原告和應盡義務多的被告分別先列寫,然後按順序排列。基本情況寫法相同。如果有訴訟代理人的,可在該當事人基本情況下,另起一行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職務。

如果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應當在列寫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之後,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況,並根據案情需要,指明第三人與原、被告的關係。

2、訴訟請求

在訴訟請求一欄內,主要寫明請求解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物。寫明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如請求人民法院解決損害賠償、債務清償、合同履行或者要求與被告離婚、給付贍養費、繼承遺產等事項。離婚案件,應先寫明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其次,要明確提出對子女的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意見和要求。

3、事實和理由

事實和理由部分又是贍養費起訴書中的重點部分。

(1)事實部分

要圍繞着訴訟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情況。敍述要完整,要講明民事案件案情事實的六個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和結果;敍事要真實,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根據之一,敍述案情時,必須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面貌;敍事要明確,與爭議事實有直接關係的事實,要詳細敍述明白,與案情事實關係不重要的,但又必須交待清楚的,可以簡要概括。同時注意敍述事實用語要準確,表達恰當。

(2)證據部分

證據是證明所訴事實的真實性、可靠性的依據。如果所訴的案件沒有證據,是經不起人民法院審查和被告人辯駁的。只有列舉出足以證實事實真實的可靠的有關證據,才能達到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目的和訴訟的預期效果。

在訴狀中,應當列述的證據,有三項內容:一是列述提交有關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材料;二是説明書證、物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來源和可靠程度;三是證人的證言內容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原告應在證據部分説明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物證原物的情況。在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難時,要説明可以提交的複製品、照片、節錄本的情況。如果提交的是外文書證,也必須附送中文譯本,並説明其情況。

原告在證據部分,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也就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時,應説明因什麼證據需要保全,是書證、物證還是證人證言(如書證可能腐壞、丟失;物證可能毀滅、變質;人證因年老或有疾病可能死亡等),應説明證據由什麼人所持有及其具體理由等。

證據的寫法。民事起訴狀的證據不單列,一般是隨寫事實隨列證據。對於能夠證實某個重要事實的有關證據,在敍述事實過程中,在談到這個事實的時候用括號加以註明。

(3)理由部分

主要是依據民事權益爭執的事實和證據,概括地分析其糾紛的性質、危害、結果及責任,同時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論證上述請求事項的合理性。

民事起訴狀的理由部分,基本上可分為兩個層次:一層是事實理由,一層是法律理由。事實理由是上述糾紛事實的概括和昇華,不是簡單地重複糾紛事實。即在敍述事實的基礎上,分析糾紛的性質,説明是非曲直;分析危害後果,説明過錯責任;論證權利義務關係,説明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合理合法的。比如合同糾紛,在理由部分應首先説明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合同條款是否明確;再分析危害後果,説明對方有哪些過錯;最後論證權利義務關係,説明對方應負的民事責任等。

法律理由即引用有關法律條文,説明原告所提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引用法律要求全面、具體,引用法律的名稱應當寫全稱,而不能使用簡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而不能寫為根據民事訴訟法,這是不恰當,不合規範的。引用法律條文時,適用條款項的,應引到條、款、項,不能只引到條。

三、贍養費起訴書的尾部

1、致送機關名稱,即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下方寫明:起訴人(或具狀人) (簽名蓋章),同時寫明製作本文書的時間(年、月、日)。

3、附項寫明下列事項:

(1)本訴狀副本;

(2)物證(名稱);

(3)書證(名稱);

(4)證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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