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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人傷後期賠償

法律2.67W
交強險人傷後期賠償

許多車主為了給自己的愛車更多的保障,通常會購買一份保險商業險作為補充。車主在行駛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車子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不保人的,所以車主要合理搭配交通人身意外險,做好保障才有備無患,當出現交通事故時處理方式應當妥當,至少也要做好交通保險索賠方面的知識,將精力與財力的損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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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多人傷交強險怎麼賠償

2012年12月2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但是,該條僅規定了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時如何處理,在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訴的情形下,應如何處理,尚未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法官可以通過行使釋明權,告知未起訴的受害人及時提起訴訟,在案件庭審前加入案件的合併審理中,若其不起訴,則按其放棄與其他受害人同時按比例受償的權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已訴受害人的損失予以賠償,其他受害人可通過另案起訴獲得賠償。這樣既尊重了受害人的程序選擇權,又保障了先行起訴的受害人通過及時審理獲得賠償的實體權利。

1、交強險具有強制性。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的規定,可以看出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包括購買和承保。

2、交強險責任限額固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可以看出發生事故後,在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不管在該次事故中是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其交強險責任限額是一樣的,並不會因是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其責任限額就會相應減少。

3、交強險不同於商業三責險。保險公司經營商業三責險的目的是盈利,所以當賠付商業三責險部分時,保險公司均是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而交強險部分,因法律賦予交強險的理念是不盈不虧,這就決定了交強險部分不能按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