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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塊管轄

法律2.22W
條塊管轄
行政複議條塊管轄大概會是怎麼樣來的呢?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最高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