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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矛盾糾紛化解

法律2.21W
勞動監察矛盾糾紛化解
健全徵地矛盾化解機制

(一)做好徵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各地在徵地實施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徵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全面分析評估易引發不穩定風險的環節和因素,提出預防和化解不穩定風險的對策措施。徵地實施過程中,要主動傾聽羣眾合理訴求,及時妥善解決;對少數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依法依規、耐心細緻地做好政策説明和釋疑解惑工作,避免矛盾積累激化。加強徵地輿情監測,及時分析研判,做好輿情引導、迴應和處置,為徵地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完善徵地爭議調處機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户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徵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等有異議的,可以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實施徵地的市、縣(市)政府提出書面協調申請。被申請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協調,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協調不成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並在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政府申請裁決。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户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有異議的,可以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實施徵地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妥善處理羣眾提出的問題和訴求。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書面記載附卷,不再要求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放棄聽證證明。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市、縣(市)政府發佈擬徵收土地公告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徵地勘測調查清點確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聽證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分別於上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其本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市、縣(市)政府發佈的徵收土地公告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於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政府土地徵收批覆文件有異議的,可以於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期間,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徵收的實施。


綜合運用協調、聽證、裁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多種方式,依法、及時處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主動加強與法院溝通諮詢,幫助羣眾客觀分析利益關係,正確對待意見分歧,有效化解徵地矛盾糾紛,保護羣眾合法利益。涉及協調、裁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證據提供等相關工作,依法履行協調、裁決、行政複議決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判。


(三)推進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按照“就近、及時、便民”的原則,將徵地信息公開列為市、縣(市)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重點。將徵地補償標準等有關政策、擬徵收土地公告、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一書四方案”、土地徵收批准文件、徵收土地公告等信息列為主動公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