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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想生小孩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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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想生小孩而離婚
妻子不想生孩子可以起訴離婚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當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願生孩子,丈夫當然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證明夫妻之間確實因妻子不願生孩子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