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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項目刑事處罰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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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項目刑事處罰依據是什麼
未批先建項目刑事處罰依據是什麼
根據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為未取得開工許可證的,要被勒令停工。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對其處以罰款。其罰款額度依據,第十三條規定“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