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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法律2.79W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完成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的違法行為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三)未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