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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立案後抓人程序

法律1.98W
信用卡立案後抓人程序
拖欠信用卡5000能立案嗎

一、欠信用卡5000能立案嗎


根據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拖欠信用卡5000元可能不會立案,可以要求欠債人進行償還。多次催還後仍不償還的,可能會上徵信系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此時立案只是民事立案,而並非是大家以為的刑事立案。在惡意拖欠信用卡的情況下,如果數額達到了5萬元,則此時才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但即使在沒有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如果是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則5000元也是可以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