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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與離婚糾紛怎麼處理(離婚糾紛及婚約財產糾紛)

法律1.58W
婚約財產糾紛與離婚糾紛怎麼處理(離婚糾紛及婚約財產糾紛)
婚約財產糾紛與離婚糾紛怎麼處理(離婚糾紛及婚約財產糾紛)
離婚糾紛及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1、起訴,遞交訴狀及相關證明材料、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受理後,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4、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5、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6、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7、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