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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新政

法律1.65W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新政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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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針對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問題,可以參考以下法律條例:200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雖然《物權法》關於70年後自動續期的規定,給老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