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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應有哪些

法律3.1W
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應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應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