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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豁免權的特徵是什麼

法律2.61W
刑事豁免權的特徵是什麼
刑事豁免權的特徵是什麼
1、豁免權是職業特權。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諸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則不享有此項權利。豁免權是控辯式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證。
2、豁免權是程序性權利。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如果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關事實情況,根據刑訴法第47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一規定,其不得援引該特權而免於作證。同樣,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犯諸如誹謗、偽證、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該特權而予以責任豁免,應按一般主體犯罪的相關規定予以追訴。
3、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豁免權是基於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從而實現刑訴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根本任務。因而,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主動放棄該權利。同時,該權利放棄如果導致其它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那麼即使該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
4、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