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界定徵地補償費的分配資格
法律2.46W
怎麼界定徵地補償費的分配資格
在實踐中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界定:1、一是對婚入婚出人口資格的認定。結婚到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婦女,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被徵收,户籍未遷出的,享有徵地補償費分配資格。户籍已遷出的,只享有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資格,不享有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資格。結婚到本集體經濟組織且户籍已遷入的,沒有承包地,享有徵地補償費分配資格(享有土地補償費和留歸集體經濟組織可用於分配的安置補助費)。因離婚、喪偶轉出、轉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參照婚出、婚入人口資格的認定。
2、二是對大中專學生、服兵役人員分配資格的認定。上學、服兵役,雖將户口遷出,但國家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前,仍為原集體成員。這部分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被徵收的,享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資格;沒有承包地的,享有土地補償費和留歸集體經濟組織可用於分配的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資格。已就業並農轉非的,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被徵收的,享有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資格,不享有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資格;沒有承包地的,不享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資格。
3、三是對服刑人員分配資格的認定。村民服刑的,仍然是該農村集體的成員,享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資格。
4、四是對“空掛户”人員分配資格的認定。“空掛户”人員是指為自己提供方便和其他原因,將户口掛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該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資格。
徵地補償費是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徵地單位依法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的經濟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所有權經徵收而消滅的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被安置人員喪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經營權的補償。徵地補償費分配,必須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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