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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是否夫妻債務

法律2.12W
侵權責任是否夫妻債務
侵權責任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對外侵權之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形應當被認為個人債務:


1、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説這種債務是屬於一個人的,配偶沒有義務為其承擔。但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婚後生活的除外;


2、 在婚後發生的債務,但夫妻雙方經過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如果約定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則不被法律認可,並且夫妻間的這種約定僅對雙方產生效力,對債權人沒有效力;


3、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就資助沒有義務撫養的親屬的債務;


4、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自己籌資經營活動的,並且取得的收入沒有用到家庭生活中的,因為經營失敗而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5、 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借款的,並且另一方能證明其確實是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6、 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一方在對外借款時債權人也知道其約定的;


7、 其他的應當被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夫妻中一方因為滿足自己而欠下的債務,即不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夫妻中一方因為侵權而應當承擔的債務,如果其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受益的,則為共同債務,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利益受損的,則為個人債務;夫妻中因為違法而欠下的債務;夫妻中有一方因為非法經營而欠下的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明確反對的應當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