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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行政複議

法律2.96W
政府採購法行政複議
請教一下律師,政府採購如何行政複議
在政府採購中的行政複議,是指供應商認為採購人的採購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審查的採購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複議,在有的國家或國際組織的規範性文件中被稱為行政審查。 行政複議,是由與採購人的採購行為沒有直接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負責審查,是一種體外審查,具有一定的公正性。但是,由於複議機關也是一種行政機關,與採購人具有直接或間接的隸屬關係,這種關係有可能會影響到複議審查的公正性。因此,政府採購中的行政複議一般都須遵循一定的程序。 根據《政府採購協定》的規定,行政複議或者要接受司法審查,或者應遵守以下程序規定:在做出一份評議或一項決議前,能聽取參加人陳述其詞;參加人能夠被代表和陪同;參加人應參與所有過程;審議過程可公開進行;應書面就做出評議和決議的依據進行説明;證人可以出庭;向審議機構透露文件。 以上就是政府採購如何行政複議的回答,你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