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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應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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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應該怎麼判
民法典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應該怎麼判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針對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規定,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還需要依據其他的條件進行判斷,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若有法定的情況,但是一方不同意離婚,也不影響法官作出判決。而這些法定情況有: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