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權屬糾紛如何解決
專利權屬糾紛怎麼解決
(一)行政方式解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對“專利權歸屬糾紛”進行調解。第八十一條對專利權權屬糾紛調解的地域管轄作了規定。第八十六條對於行政調解與訴訟的關係適用作了規定。
(二)司法方式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已將“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作為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權糾紛案件的範圍。第二條對於專利糾紛案件的別管轄作了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作了規定。
上述兩種救濟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實體處理和認定方面的依據基本相同。
三、專利權權屬糾紛有哪些?
專利權權屬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而發生的糾紛。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據此,專利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單位有權獲得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獲得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
1、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其中發明人指發明的完成者,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新技術方案的人。設計人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即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製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第二款,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因此,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將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主張其是真正權利人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也屬於專利權權屬爭議的類型。
除了上述兩類最主要的兩種類型之外,還可能存在其他爭議類型。如《專利法》第八條規定的合作完成發明創造的,其中一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而合作完成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向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主張其也是專利權的爭議。再如將剽竊他人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真正的權利人主張其是專利權人的等等。
其實,專利訴訟代理合同就是一般的民事授權委託書而已,只不過律師代理的內容是針對專利的相關權益產生的民事糾紛,在這種代理書當中應該明確對於律師的具體授權範圍,律師代理的期限等,同時小編提醒大家,因為專利引發的糾紛在尋找律師的時候,一定要尋找那些專門代理專利糾紛的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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