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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1.42W
哪些病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哪些病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1.經精神病專科醫院司法鑑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
2.心血管疾病。主要包括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病等。
3.傳染病。主要包括肺結核伴空洞並反覆咯血、肺結核合併多臟器併發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