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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領取離婚證必須雙方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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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領取離婚證必須雙方到場嗎
離婚冷靜期領取離婚證必須雙方到場嗎
離婚冷靜期領取離婚證必須雙方共同到場。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不管是因為反悔的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都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雙方還堅持離婚,需要再次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