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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訴訟時效中止

法律2.53W
經濟法基礎訴訟時效中止
經濟法基礎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139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

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

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