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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傢俱體如何安排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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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傢俱體如何安排股權繼承
企業傢俱體如何安排股權繼承
處理好以下幾點至關重要:
1、優先使用遺囑安排股權繼承
我國繼承製度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兩種方式,且採用遺囑優先的原則。如果立有遺囑,或許可以避免出現公司解散的悲劇。
遺憾的是,由於受到傳統倫理的影響,創業者健在的時候,任何家庭成員都忌諱提出繼承的問題;而創業者自己也往往沒有對“身後事”做出安排。企業家對過早談及“身後事”諱莫如深。這些傳統無疑會阻礙股權繼承及接班人繼任計劃的實施。
2、遺囑安排股權繼承應確保股權的集中度
根據我國繼承的法律的規定,同一順序中往往繼承人人數眾多。遭遇飛來橫禍,因未立遺囑只有依照法律規定均分股權,造成爭議雙方股權比例均等,勢均力敵,各不相讓,最終導致公司。因此,在書立遺囑中應當對繼承人股權有一定集中度安排,如可以安排少數繼承人繼承股權,其他繼承人繼承股權外的其他財產,或由股權繼承人以其他財產補償其他繼承人。
3、用公司章程輔助遺囑
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始終被視為公司自治的憲章,它可以對自然人股權繼承做出安排,尤其是對繼承人是否當然取得股東資格進行約定。長期以來,我們的企業家養成依賴法律規定的習慣。孰不知,在商法領域已經授權當事人自行決定諸多事務,公司法授予章程規定股權繼承事宜就是最好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