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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法律2.33W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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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