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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三角形

法律1.61W
公共安全三角形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

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最後,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所以,危險駕駛罪當中包括的行為還比較多,大家熟悉的危險駕駛罪可能就是醉酒駕駛機動車,其實國家規定的校車和營運性質的車輛嚴重超員或者在道路上飆車等這些,有些人根本就不在乎的行為都已經構成了犯罪了。既然是危險駕駛,那沒有造成事故是萬幸,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後果都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