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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依據和解協議製作裁決書

法律2.09W
仲裁庭依據和解協議製作裁決書
仲裁庭根據協議裁決是什麼意思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應當區分《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規定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於仲裁庭的相關裁決一般是對有爭議的案件或者是合同來進行一定的確定。如果有仲裁庭來進行確定的話,那麼一般都是根據雙方簽署的合同來進行確定爭議對錯的方向。如果雙方沒有簽署相關的合同的話,那麼就按照實際情況來進行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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