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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控制是什麼

法律2.82W
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控制是什麼
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控制是什麼
1、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還規定了公司被裁判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根據該條規定,公司應當自司法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公司司法解散的適用範圍主要是公司經營管理出現重大困難,並未包括公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被判令解散後的清算程序上,並未作出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