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認定書
事故責任以及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問題請問12月12日發生撞死人交通事故,交警作出責任認定書的期限。律師:肇事司機未逃逸的,應當在十日內。肇事司機逃逸的,在接到事主要求出具事故認定書十日內出具。相關內容交通肇事罪: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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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1、客體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2、客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根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3、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但是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徵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1)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2)必須具有反覆性、持續性。而這種反覆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覆,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覆;
(3)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4、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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