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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損害賠償證明因果關係

法律2.87W
民事損害賠償證明因果關係
傾銷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

1、傾銷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有兩種情況:


(1)主要因果關係。進口國相關產業的損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傾銷產品造成的,即相關產品的低價傾銷導致了進口國有關產業的直接損害,稱之為主要因果關係或直接因果關係。


(2)一般因果關係。即使進口國國內產業的損害是由傾銷產品及其它有關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只要傾銷是導致損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徵收反傾銷税。


但是,為了保證公平、合理開展反傾銷調查,《反傾銷協定》要求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構全面調查除傾銷以外的可能導致損害的其他因素,並將其排除在傾銷因素之外。


2、《反傾銷協定》第3條第5款規定,傾銷進口產品引起的本協定所指的損害必須得到事實證明。可能同時會有損害進口國產業的其他因素,由於其他因素引起的損害不能歸咎於傾銷進口產品。可以排除因果關係存在的因素有:


(1)未以傾銷價格出口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在被控傾銷產品存在多國出口商的情況下,有時很難依每個出口商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正常價值,此時只有在某出口商或進口商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其銷售中有相當數量的產品不存在低價傾銷的情況下,才可以排除其因果關係的存在。一般而言,能夠被證明的產品的銷售數量應該達到該出口商全部出口量的50%以上。


(2)國內需求的減少或者消費模式的變化。在進口國國內市場需求減弱或進口國消費結構發生變化時,會引起市場供求關係的顯著變化,導致商品價格下降或生產減量。而只要價格或產量下降,進口國國內產業的經濟狀況指數都會相應發生變化。不能把這種變化的原因全歸於對出口國商品的進口。


(3)外國與國內生產商之間的競爭以及限制性貿易行為。進口國產業面臨的競爭是多方面的,這種競爭不僅來自被控傾銷的產品,而且來自其他非傾銷產品,包括進口國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廠商間的競爭。當傾銷產品的進口數量沒有明顯增長時,進口國國內產業的損害就可能是其它進口產品競爭的結果,也可能是由於存在限制貿易行為競爭的結果。尤其在進口國市場出現競爭秩序混亂、發生價格大戰的情況下,就應該排除被控傾銷產品的因果關係。


(4)技術的發展以及國內產業的出口實績和生產率。一國的企業技術水平、出口能力和生產效率是衡量該國某產業發展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如果進口國國內生產技術落後、產品出口能力弱、勞動生產率低下,則必然直接導致其產品競爭力下降、價格降低、產量減少等經濟指標惡化。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就可以排除被控傾銷產品的因果關係。


本文都有了介紹,傾銷行為的非法的,但是對於傾銷行為的確認也是嚴格的,大家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逐條的核對,達到條件以後就會被認定為傾銷行為,並且會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保障整個行業的健康穩定的發展,確保行業的利益得到合法的保護,打擊傾銷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