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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贈予房產離婚

法律2.13W
妹妹贈予房產離婚
離婚房產贈予孩子是否可以撤銷

按照《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並結合當前福建法院審判實踐,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能否撤銷贈與不能一概而論,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種是房產已經過户給孩子。這種情況下由於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產給孩子的行為已經履行完畢,贈與房產給孩子是夫妻雙方的自願行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能再撤銷房產贈與。但是,法律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有存在特殊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如果孩子存在嚴重侵害父母親或者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行為,或者對父母親或者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那麼父母親(贈與房產給孩子的夫妻)可以撤銷房產的贈與。也就是説,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或雙方可以要求孩子把房子歸還自己。


第二種情況是房產沒有過户給孩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按此規定,如果房產沒有過户給孩子,那麼夫妻雙方或一方可以撤銷離婚協議書中房產歸孩子的約定。值得一提的是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銷。那麼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這種約定是否屬於道德義務?離婚協議書經過民政部門的見證是否也算經過“公證”?這些問題我們認為都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探討,但是就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法院還是多認定這種行為不屬於夫妻履行道德義務和“公證”。因此,在房產沒有過户給孩子前,夫妻雙方或者任何一方可以撤銷房產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