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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法律條196款

法律1.48W
刑事拘留法律條196款
請問一下刑事拘留法律條196款是怎麼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法定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進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對於緊急情況的認定,《刑事訴訟法》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具備下列緊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所謂預備犯罪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所謂實行犯罪是指正在進行犯罪的活動。應當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刻被發覺。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現場親眼看到犯罪活動的人指認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所謂身體是指其身體、衣服、隨身攜帶的物品等。所謂住處包括永久性住處和臨時居所、辦公室地點等。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後有一定證據證明其有自殺、逃跑的企圖或跡象,或者犯罪後已經逃跑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這是指本人拒不説明其姓名、住址、職業等基本情況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檢察院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對於具備《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第四種和第五種情形的,有權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