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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拆遷補償辦法

法律2.56W
滁州拆遷補償辦法
滁州拆遷補償辦法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兩區(琅琊、南譙)人民政府全權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各區負責制定地塊補償方案、成立工作隊伍、開展調查認證、作出徵收決定、組織實施動遷、認定查處違法建設、房屋騰空拆除等具體徵收工作。 第三條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產、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配合兩區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徵收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1、市規建委負責劃定建設項目用地的房屋徵收界線,配合兩區城管執法局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 2、市國土房產局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負責終審認證結果的抽查、房屋評估結果的審查,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房屋徵收工作; 3、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和相關經費; 4、市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進行監督審計。 第四條被徵收房屋實行認證制度。房屋徵收工作組(隊)負責初審認證工作,區房屋徵收認證辦公室負責本轄區終審認證工作,市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終審抽查工作。 第二章補償安置 第五條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面積以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依據。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以建設規劃、國土房產、行政執法、司法監察等有關部門認證為準。 第六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價格(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安置房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區房屋徵收辦公室組織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採取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八條徵收個人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現有的安置存量房)。 (一)貨幣補償標準 被徵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的,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給予以上補償;對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被徵收房屋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但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有的,被徵收人在地塊方案規定簽約時間內與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或其委託的實施單位,下同)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書,並按協議書約定時間交房拆除的,房屋二層(含二層)以下部分,按市場評估價100%給予貨幣補助,二層以上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的85%給予補助。 (二)產權調換結算方式及安置房物業費 1、產權調換原則上實行“徵一還一”,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同一時點的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結算,互找差價。 若被徵收人確需改善居住條件的,可適當允許增購部分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時,户型面積可上靠一個户型。 被徵收房屋按本條第(一)款貨幣補償標準計價。 2、安置房物業費。已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高層物業費比照多層收取。多層物業管理費按滁州市三級標準收取。被徵收人安置房屋出租、轉讓或被繼承後,不再享受此優惠。 第九條徵收個人合法產權證載經營性用房的,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現有的安置存量房)。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徵一還一”,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均按市場評估價值據實結算,互找差價。被徵收人按被徵收房屋面積可選擇安置小區相近面積的經營用房(產權調換面積和允許增購的面積合計不超出所選安置房的一個完整開間)。 第十條給予沿街(路、巷)實際用於經營的一層一進住宅房補助(按認證面積)。 沿街(路、巷)實際用於經營的住宅(無合法經營性用房產權證明),按住宅房予以認證補償。 對以上沿街(路、巷)實際用於經營住宅房的一層一進的部分(其有三年以上營業執照,按規定的營業範圍連續經營至今)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地塊方案制定。 此類的生產、辦公用房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租住公房的處理辦法 (一)租住市房產經營處公房的處理 徵收租住市房產經營處公房,且該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於50平方米的,若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須也選擇貨幣補償),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按2:8的比例分配徵收補償款;若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按該房市場評估價的30%購得全部產權後實行產權調換。承租住房面積大於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給市房產經營處; (二)承租本單位房屋的處理 被徵收房屋產權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單位負責處理好承租人的搬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搬遷交房拆除。 單位職工承租本單位房屋實際用於居住,且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承租人積極配合動遷、並搬遷交房拆除後,產權單位可為其房改或作價轉讓。完善相關手續後,予以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第十二條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徵收人住房保障 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徵收公告發布之日前三年內未出售、轉讓、贈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後無異議,被徵收人選擇在規定安置地點,與被徵收房屋面積相近户型安置的(最大允許上靠一個户型選擇安置房),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後,該户確實難以支付新舊房屋差價款,經本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可辦理共有產權手續,予以安置。若被徵收人慾購買國有產權面積的,5年內按簽訂協議書中的價格結算;5年後按現時的市場價格結算。 第十三條符合申請公租房條件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兩區人民政府應按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辦理該户使用公租房。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一律自行過渡。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期房安置的,徵收人按每季度支付一次臨時安置費,至通知安置後一個月止;選擇現房安置的,徵收人只支付一個月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徵收人支付四個月臨時安置費(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十五條被徵收人的臨時安置費,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費以及裝潢附屬物補償等標準按滁政祕[2014]159號《滁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滁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綜合建設成本價等指導標準的批覆》文件標準執行(附件一)。 根據市場實際情況,上述標準實行階段性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被徵收人在徵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按以下優惠政策獎勵。被徵收人未在徵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或簽訂協議後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優惠: (一)個人房屋貨幣補償優惠 個人住宅和營業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同一地段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計算出與被徵收房屋補償均價之間差價(均差),徵收人以貨幣或非貨幣(發行房票)等形式,給予被徵收房屋認證面積一定的價格補貼。 (二)個人住宅產權調換優惠 1、在徵收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按時搬遷的,徵收人給予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同面積部分一定價格優惠; 2、選擇就近或異地安置的,可上靠一個户型安置,超出產權調換面積的,每户最大可按綜合建設成本價增購15平方米(不增購不享受獎勵); 3、對被徵收房屋小於60平方米的住户,每户還允許按優惠價增購一定面積(選擇多層的給予10平方米,選擇高層的給予20平方米),即每户可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85%購買(不增購不享受獎勵); 4、整户選擇異地安置(地塊方案中明確)的,給予6平方米或10平方米無償面積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了就近安置,同時剩餘面積又選擇異地安置的,不享受上述獎勵。 (三)給予沿街(路、巷)實際用於經營的一層一進的住宅房按認證面積獎勵。此類的生產、辦公用房參照標準執行。 在房源允許情況下,沿主要街道的,實際用於經營的個人住宅房可在指定安置點按經營用房的市場評估價75%的價格購買與認證一層一進面積相等的安置小區經營用房。每户可選擇與認證一層一進面積相近的安置小區經營用房,增購面積不超出所選營業房的一個完整開間,增購的面積按市場評估價購買。 (四)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房屋、驗收合格登記後,優先選擇安置房號。 (五)為鼓勵被徵收人儘快搬遷,徵收人應給予被徵收人提前簽約獎勵(僅限住房和營業用房)。 第十七條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上沒有反映的房屋(含簡易房),且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的,一律視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安置。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拆除的,給予150元/㎡的助拆費用;超出規定時間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 入户調查時搶建、搶裝的建築一律不予補助。 第十八條對未取得合法建房審批手續(含2005年航拍圖、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2010年地籍圖上有的),超過地塊徵收方案規定的期限,不簽訂協議的,又不搬遷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與徵收人簽約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在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徵收人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由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報請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徵收範圍內房屋被依法徵收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獎勵處罰 第二十二條兩區人民政府應認真執行本細則,履行規定職責,依法和諧地完成本轄區內各項房屋徵收工作。未按相關法規執行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屬於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項目的,補償資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市人民政府給予“區為主”工作經費和包乾經費。 “區為主”工作經費按房屋終審認證(經抽查合格的)總面積×40元/平方米,包乾經費按認證的航拍影像未顯示的房屋面積×15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 兩區政府按時完成房屋徵收任務的,足額發放;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任務的,扣減以上經費。 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範圍內的房屋徵收工作,上述經費由經開區、產業園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市房屋徵收辦公室對兩區終審抽查核定,給予結論。按抽查面積向區房屋徵收辦收取適當的工作經費。 第四章附責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滁政[2006]44號文)廢止。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負責組織實施本區範圍內的房屋徵收工作,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公佈徵收公告,下達補償決定,辦理公租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