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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協議離婚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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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協議離婚變更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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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變更撫養權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可以自行變更。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因此,離婚撫養權協議變更也可以起訴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