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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政拘留坐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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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政拘留坐火車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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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政拘留什麼概念


《禁毒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後會留下案底,且會長期保存。

《禁毒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對社區戒毒人員,由派出所監管、社區幫教。在監管期內,”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第三十五條)”派出所會定期不定期對戒毒人員進行抽查,社區矯正辦工作人員會經常幫教、考察。戒毒人員外出使用身份證時,也會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檢測,處於全方位被監管之中。

三年監管期滿,未發現吸食或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員,可以解除動態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而管制屬於刑事處罰,所以因吸毒而被行政拘留的情形,不屬於管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總之,儘管社會人員吸毒並沒有直接危害了別人的生命但也間接地讓販毒的人能夠尋找了違法犯罪的出路,所以國家為了終結這樣的情形而必須對吸毒的人進行拘留並且強制讓他們脱離毒品的誘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