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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來人的5條婚姻忠告

法律2.58W
離婚過來人的5條婚姻忠告
《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並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係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後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於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係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而婚前同居關係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上海女方結婚費用並沒有什麼要求,不僅是上海,我國包括其他各個省市也都沒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出台。一直以來,結婚的費用如何進行分配如何進行出資都是雙方兩個家庭來決定的,並且會結合當地對於婚姻的習俗來考慮,婚姻法中不會對這方面的內容進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