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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辯護詞有哪些

法律1.06W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辯護詞有哪些
避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條件
1、出賣方必須具有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賣他人的房地產。

2、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其房地產買賣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單位買房者如需購買私房的須得到有關機關的批准。

3、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可信。這是指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表示出來的意思必須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行為人對房地產買賣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

4、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如果公民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房屋轉讓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者將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規定上繳國家,否則不得買賣。

5、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並且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6、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