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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界定是否屬於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

法律2.29W
怎樣界定是否屬於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
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祕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於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祕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後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後的前後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祕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祕密又造成損害後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祕密的;


(三)泄露國家祕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於瀆職罪的範疇;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範疇。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祕密;而後者的對象除了國家祕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祕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瞭解和掌握的國家祕密泄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徵是泄露國家祕密;而後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國家祕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後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後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