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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普通員工自然死亡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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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普通員工自然死亡喪葬費
倒閉企業員工有喪葬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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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後可依法申請破產來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而公司的按債權進行清償也有相應的順序及比例。作為企業員工,最關心的應該就是企業破產後如何對員工進行安置,企業的破產資產又是如何進行分配的?那麼,倒閉企業員工有喪葬費嗎?企業倒閉對員工有哪些影響?下面律師365小編將為您解答!


一、企業破產的定義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1992年8月28日,我國首次拍賣破產合資企業。


二、破產程序適用


破產法第2條規定,破產法的適用範圍為企業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業法人。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範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再區分是否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此外,破產法附則中對於國有企業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還有特別規定。


三、判定標準


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已到清償期;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償還。


債務超過(或資不抵債):負債超過實有資產;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債務不論是否到期。


停止支付:是債務人依主觀意志作出的外部行為,非財產客觀狀況;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種行為;對到期的金錢債務停止制度;持續一定期間。


四、發佈公告


在破產案件中,法院通過公告形式,將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於眾。按照現行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項有:受理破產案件;開始重整程序;終止重整程序;開始和解程序;終止和解程序;破產宣告;終結破產程序。


公告方式有兩種:


(1)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


(2)根據具體案情(如債權人所分佈的區域、破產財產所在的區域等),在地方或全國性報刊上登載。


這兩種方式應當同時採用。張貼的公告,應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於通知。通知的對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發生以送達為條件。公告的對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發生僅以發佈為條件。因此,對於已經發布的公告,所有當事人均視為已得知,並自動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例如,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並公告後向債務人交付財產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財產的義務


五、職工安置和補償


1、職工與破產企業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前述規定,不論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破產企業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


2、職工勞動關係終止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依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就破產企業破產案做出宣告破產裁定之日,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終止。假設人民法院在2009年2月5日宣告企業破產,則破產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到2009年2月5日終止。


3、終止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職工與企業勞動合同關係終止,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4、職工能夠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依據前述規定,2008年1月1日前,民營企業破產,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後,按《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之日止,職工和破產企業的勞動關係時間長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當於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下的支付相當於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假設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後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即為2個月或兩個月以上工資;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金即為1.5個月工資。


工資的計算標準為勞動關係終止前,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計發經濟補償上限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依據前述規定,職工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於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三倍的,應當按三倍標準計發經濟補償。


6、企業被宣告破產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離開企業的職工是否領取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依據前述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勞動合同終止,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在人民法院同意企業按職工安置方案進行職工安置前(破產宣告),已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不領取經濟補償。


離開企業的職工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不存在因企業破產終止勞動關係問題,不領取經濟補償。


六、倒閉企業員工有喪葬費嗎?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企業倒閉後,會對職工進行相應的安置和補償,但是並不包括喪葬費。


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企業破產的相關內容。那麼倒閉企業員工有喪葬費嗎?根據上述內容,企業破產後並沒有喪葬費補償。按照企業破產財產比例,員工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在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購買的失業保險等等也可獲得相應的保險補償,即使企業破產仍需對職工工傷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支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