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派出所所長的迴避
基層派出所可以偵辦刑事案件嗎
根據《公安部關於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
1、派出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羣眾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獲取線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簡單、派出所有能力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辦理上述五類案件過程中,發現需要開展專門偵查工作的線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刑偵部門或其他專業部門辦理。
2、出所不辦理髮生在轄區內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殺人案;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案;
(3)強姦案;
(4)搶劫案;
(5)綁架案;
(6)販賣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 炸案;
(9)投放危險物質案;
(10)入室盜竊、盜竊汽車以及有系列作案、團伙作案和跨地區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開展專門偵查的盜竊案件;
(11)其他案情複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
實際上,基層派出所也是有偵辦刑事案件的權利的,如果當前的這起刑事案件的犯罪性質比較惡劣,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權本來就在上級公安機關,這樣一來的話,基層派出所就不能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總之,派出所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才能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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