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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什麼情況下格式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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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什麼情況下格式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規定什麼情況下格式合同無效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法典規定什麼情況下格式合同無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等,格式合同是由於格式條款組成的一種合同,格式合同的內容基本是一樣的,只是有個別數據會有所不同,簽訂格式合同要注意充分了解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