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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有異議

法律2W
對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有異議
對哪些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凡具有下列八種情況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八)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可見,凡是可以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必定也可以監視居住,但是不是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列八種情況之一,便可以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中隨意選用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