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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突發性環境污染

法律1.39W
17年突發性環境污染
環境污染訴訟時效6年是哪種情況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海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關於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一般是適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當發生油污的船舶小於二十總噸時,因此類船舶不屬《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其油污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述訴訟時效期間均為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所不同的是,《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六年,而二十總噸以下船舶的油污損害賠償最長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十年最長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