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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駕駛員職務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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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駕駛員職務侵佔
駕駛員在執行職務時肇事單位負責嗎

對於訴訟主體,若原告起訴時僅以駕駛員所在單位為被告,後原告申請追加駕駛員為共同被告,則由於是否系執行職務行為中致人損害需要人民法院審查,故依法應予准許;經審理查明確屬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則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的規定,判由駕駛員所在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若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駕駛員系非執行職務過程中致人損害,認為駕駛員所在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則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可另行起訴駕駛員。若原告起訴時僅以駕駛員的僱主為被告,後原告申請追加駕駛員為共同被告,應予以准許;若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 條的規定,僱員與僱主存在同時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故人民法院可根據被告的申請,追加駕駛員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