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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關於工傷賠償條款

法律3.07W
民法通則關於工傷賠償條款
民法通則關於法人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


第36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37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38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39條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40條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