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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無權代理知識點

法律2.75W
經濟法無權代理知識點
經濟法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擔保法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複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 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閲、抄錄或者複印。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需要看土地的使用性質,對於那些耕地自留地等都是不能被用於抵押的,當然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還要到正規的部門去辦理相應的手續才是合法的,而且在必要的時候儘量選擇公證,更能維護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