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刑事抗訴是法律監督嗎

法律2.23W
刑事抗訴是法律監督嗎
死刑複核法律監督

第六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六百零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部門負責承辦死刑複核法律監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在死刑複核期間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 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一)認為死刑二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不應當核准死刑的;

(二)發現新情況、新證據,可能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見的。

第六百零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死刑複核案件,認為確有必 要的,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下發前提出意見。

第六百零六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對於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程序的下列案件,應 當製作提請監督報告並連同案件有關材料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死 刑立即執行確有錯誤的;

(二)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 持死刑立即執行確有錯誤的;

(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一年以內未能審結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發回重審不當的;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達成賠償協議 取得被害方諒解等新的證據材料和有關情況,可能影響死刑適用的,應當及時向最高人民檢 察院報告。

第六百零八條 死刑複核期間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受委託的律師向最高人民檢察院 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部門審查

第六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部門對死刑複核監督案件的審查可以採 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書面審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相關案件材料、當 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受委託的律師提交的申訴材料;

(二)聽取原承辦案件的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也可以要求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相關 案件材料;

(三)必要時可以審閲案卷、訊問被告人、複核主要證據。

第六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受理的死刑複核監督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 出決定;因案件重大、疑難、複雜,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適當延長辦 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部門擬就死刑複核案件提出檢察意見 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檢察委員會討論死刑複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辦案件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有關檢察人員 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死刑複核監督案件,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的,應當以死刑複核案件意見書的形式提出。死刑複核案件意見書應 當提出明確的意見或者建議,並説明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六百一十三條 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當核准死刑意見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經審查仍擬不核准死刑,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並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 列席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應當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