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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有什麼條件可以監外執行

法律2.99W
被拘留人有什麼條件可以監外執行
被拘留人有什麼條件可以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刑事訴訟法中一種刑罰執行程序,通常針對的都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話,此時一般是不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的,但此時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一、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保候審的申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二、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